又一起有关工伤认定的争议案件。
据央视新闻报道,最高检近日发布了一起典型案例,河南新乡某单位职工杨某,在连续多天参加抗洪抢险工作后突发脑出血死亡。当地人社局未认定杨某为工伤,家属起诉后被判败诉。家属申请检察院监督,检察院认定法院判决有误,后者再审后撤销了判决,家属最终拿到99万余元工伤赔偿金。
这段事实描述不过百来字,但时间跨度长达两年多、中间经历之波折,远不是一般人能想象得到的。
事情发生于2021年7月,新乡遭遇特大暴雨,杨某响应单位号召参加抗洪抢险,连续工作了十几个小时,准备回办公室休息时摔倒,被同事发现送医抢救,5天后被宣告死亡。
家属申请工伤,人社局认为,杨某从发病到死亡超过48小时,不能被认定为工伤。家属告上法院后,一审判决应认定为工伤;人社局上诉后,二审法院作出改判。家属申请再审,河南高院作出了二审相同的判决。
家属一年多后向新乡市检察院申请撤销法院判决。检察院通过和当时参与抢救过的医生交谈、邀请医学专家会诊等方式,认为法院判决有问题。在检察院建议下,法院再次审判,最终判决人社局认定错误,杨某应被认定为工伤。
历时两年多,家属打了三次官司,一次申请检察院介入,才换来一纸工伤认定,足见工伤认定之难。
这个案子能被改判,最重要的一环是检察院的介入。按我国法律规定,再审后仍不服法院判决的,可以向检察院申请监督,如果发现判决有问题,检察院可以提起抗诉。
其实,复盘整件事的各种细节,杨某被认定为工伤,本不该这么难。核心争议有点老生常谈了,即杨某脑死亡时间是不是在48小时之内。
在这起案子中,检察官为了搞清事实,去医院找医生交谈,查证当时抢救的细节,又找来5名资深医学专家会诊,最终得出杨某在送医后48小时内已处于脑死亡状态的关键结论。
检察机关的积极介入和负责任的调查,对改判至关重要。而一般人遇到类似的情况,找医生,医生不一定会耐心搭理你,更别说找到那么多专家会诊了。精力、专业能力和资源协调能力,都不允许。
工伤认定的“48小时争议”,根本症结在于,我国立法目前只承认心脏死亡标准,不认可脑死亡。通常情况下,即便患者已经脑死亡,家属也不忍直接放弃治疗,总希望有奇迹发生。如果工伤认定能认可脑死亡标准,则可避免这种规则和情感上的两难,也能避免一些家属为了获得工伤赔偿,在有获救可能的情况下,仍选择在48小时之内拔管。
在司法实践中,已经有一些地方的法院认可脑死亡,但还是少数。毕竟工伤认定事关重大,是不是在48小时内脑死亡,不能只凭主治医生的一面之词,而要结合各种证据综合判定。这很考验到司法机关的调查取证能力。就像这个案例,检察机关所做的事,法院和人社局也能做。而即便证据确凿,在一些地方,相关部门担心冲击到工伤保险基金,认定时趋于保守和机械,不愿意根据具体情况做出调整。
最高检把这则新闻当成典型案例,似乎有打造风向标的意思,给了检察院更多抗诉的信心,也警示法院在判决类似案件时,须厘清更多事实。但如果不从制度层面,明确脑死亡标准在视同工伤问题上的适用,这样的争议案例,恐怕不是最后一起。